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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教育学、 理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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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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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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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理学、 经济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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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工学、 理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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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工学、 理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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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工学、 理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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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工学、 理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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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工学、理学、 农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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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工学、理学、 医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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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工学、 农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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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工学、 管理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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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医学、 理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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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设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1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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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设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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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医学、 理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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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医学、理学学位,同时设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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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医学、 理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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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医学、 理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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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管理学、 工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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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音乐、舞蹈、戏剧与影视、戏曲与曲艺、美术与书法、设计等历史、理论和评论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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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理学、 工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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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法学、工学、管理学、军事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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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工学、 艺术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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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理学、 工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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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理学、 工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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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理学、 工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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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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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建设,规范学科专业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学科专业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创新学科专业目录管理模式,构建放管结合、设置规范、动态调整的目录管理新机制,逐步向指导性、统计性目录转变,完善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体系。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体系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
第四条 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适用于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招生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育统计、就业指导服务等工作。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与调整,以及学科专业目录的编制。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由学位授予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二章
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
第六条 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设置应符合学科专业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惯例。
第七条 学科门类保持相对稳定。学科门类的调整(包括增设、更名、撤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的要求提出调整方案;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广泛征求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有关学术团体、行业组织和部门代表以及专家意见,完善调整方案;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对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咨询;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编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的
设置与调整
第八条 新增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采取先试点后编入目录的方式进行设置。
(一)一级学科设置须体现知识分类,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已形成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研究领域和学科内涵与其他一级学科之间有比较清晰的界限;
2. 一般应具有多个明确的二级学科;
3. 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已形成较为系统的课程体系、一定规模的师资队伍及其他培养支撑条件;
4. 社会对本学科培养的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
(二)硕士专业学位类别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明确的职业指向,主要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重大需求,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
2. 所对应职业领域人才的培养规格已形成相对完整、系统的知识结构和实践创新能力的要求;
3. 具有比较广泛的社会需求。
(三)博士专业学位类别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主要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培养某一职业领域的高层次应用型未来领军人才;
2. 所对应职业领域对知识、技术、创新能力有较高要求;
3. 具有较大且稳定的博士层次人才需求;
4. 原则上具有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人才培养与学位授予的基础。
第九条 试点设置分自主设置和指定设置两种方式。
(一)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可自主开展一级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试点设置工作。根据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制订本单位自主设置办法,依规进行试点设置工作。其自主设置程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重大需求组织开展试点设置工作。经征求相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相关学术团体、行业组织和部门代表以及专家意见,确定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或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并组织相关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试点设置工作。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科专业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可撤销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撤销需征求有关教职工意见,在履行相关校内程序后,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需求重大变化或试点效果,可撤销已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被撤销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在学研究生,可按原培养方案继续培养直至毕业。
第十一条 试点设置与撤销的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编入目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试点设置单位不少于3所、毕业生不少于3届、就业需求旺盛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可由试点设置单位联合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或相关部门、学术团体、行业组织,按照本办法中第八条的要求进行论证,并联合行文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编入目录申请;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有关申请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同意;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议咨询;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编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现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更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按上述程序第(二)(三)(四)款进行。
第十三条 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退出目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知识分化融合和人才需求变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提出退出草案;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草案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同意;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审议咨询;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从目录中退出并向社会公布。
退出目录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在学研究生,可调整至相关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培养,也可按原培养方案继续培养直至毕业。
对于社会仍有需求,但已退出目录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予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学位授权自主审核方式继续开展相关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目录每5年修订一次。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目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每3年统计编制一次。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每年统计公布。
第十五条 学科专业名称应科学规范、简练易懂,体现本学科专业内涵及特色,一般不超过10个汉字。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的名称原则上不得与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名称相同。
第十六条 学科专业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代表门类,代码从“01”开始顺序编排;中间两位代表相应门类下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其中一级学科代码从“01”开始顺序编排,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从“51”开始顺序编排,最后两位代表相应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下二级学科或专业领域,从“01”开始顺序编排。
第十七条 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代码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则编排,从现行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目录编码之后顺排,并应在代码前标注大写英文字母“S”。
第十八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负责学科专业设置与管理。省级学位委员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域或行业发展需要,加强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工作指导。学位授予单位要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科学规范开展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健全机制,细化程序,保证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应为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工作领导,保证正确办学方向,制定发展规划,加大资源投入与配置力度,强化自我监督和管理,提升学科专业建设水平,避免同质化发展。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须按规定参加学位授权点核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建设效果较差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约谈、通报、直至取消自主设置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设置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同时废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科专业调整工作。2020年7月,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入推进学科专业调整,完善人才培养体系。2021年1月,国务院对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作出系统部署,专门对目录修订提出要求。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多次对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提出意见建议。同时,按照2009年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目录10年修订一次,也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实际,修订形成新版目录。
一是服务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的重要举措。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归根到底要靠人才、靠教育。研究生教育是国家高层次人才自主培养的主渠道,研究生教育的学科专业直接关系到高层次人才供给的基本结构和类型。修订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完善学科专业体系,是提升高层次人才自主培养能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一招。
二是支撑行业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当今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发生深刻变化,新生学科专业需求不断涌现,对完善学科专业设置提出了现实需求。修订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针对性地调整、新增一批学科专业,完善学科专业体系,是集聚人才培养资源并推动关键领域技术突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三是构建中国特色、世界标准学科专业体系的内在需要。学科专业本质上是知识体系的划分组合结果,具有普遍性规律。我国的知识创新根植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实践,知识体系也在实践中不断加速分化融合迭代,并彰显中国特色。修订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更新学科专业内涵,完善学科专业体系,是扎根中国大地,构建中国特色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必然要求。
四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体现。学科专业是人才培养的基础平台和基本单元,是培养单位、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桥梁。修订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完善学科专业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内涵更新、选择更适合、成长成才机会更多、就业去向更准的多样化学科专业选择,是提升教育获得感的具体举措。
一是强化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际科技竞争的“卡脖子”关键领域、国家发展和治理的薄弱点,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与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紧密衔接,针对性设置调整一批学科专业。
二是尊重学科专业设置的基本规律,核心考察在培养目标、师资、课程、教材、评价等规模化规范化人才培养实践中的科学性、操作性。一级学科设置方面,坚持宜宽不宜窄总要求,突出宽口径,以利于增强学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后劲;专业学位类别设置方面,坚持需求导向,突出专业技术能力,强调精准和灵活,以利于增强学生的职业胜任力。
三是构建面向未来的学科专业建设管理机制,核心是创新学科专业的组织与建设方式,提升研究生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响应能力,为打造需求牵引的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提供更有力的学科专业支撑。
四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主基调,稳字当头,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循序渐进、重点突破的办法推进工作。
“三并”。
一是目录与清单并行,构建“目录+清单”(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的学科专业建设管理新模式。目录是基本盘,突出规范性、普遍性、成熟度,每5年修订一次,以学界业界的共识为基础;清单是补充盘,突出灵活性、创新性,每年动态调整,不求系统性、完整性,着重服务国家重点发展领域和重大需求。
二是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并重,改变过去专业学位类别目录是学科目录附表的呈现方式,把两个单子“并表”,将主要知识基础相近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统筹归入相应学科门类,凸显两种类型人才培养同等重要,进一步强化了两类人才的培养均须把创新能力摆在突出位置的要求。
三是放权与规范并进,进一步放权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同时明确各单位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规范程序,加强对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监管,不能保证建设质量的坚决予以退出。
一是系统梳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以及有关部门、两会代表、学位授予单位、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对学科专业设置调整的意见建议。
二是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广泛动员研究生教育战线的学位授予单位、学会、科研机构专家参加,启动部署了目录修订工作。
三是按照学科领域成立7个专家论证组,对各方提出的近270个学科专业设置建议进行了深入论证,累计召开论证会300余次,参与专家近3400人次。
四是在分领域调整建议基础上,组织跨领域的专家研究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多次召开会议征求各方意见,书面征求了有关行业部门、地方、“双一流”建设高校等近200家单位意见。
五是教育部专题研究后,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审议咨询。
六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
进展
?
一是体现了优化发展专业学位、支撑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所有门类下均设置了专业学位,新设了气象、文物、应用伦理、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密码、医学技术等一批博士或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将法律、应用心理、出版、风景园林、公共卫生、会计、审计等一批专业学位类别调整到博士层次。
二是加强了对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的学科支撑。新设智能科学与技术、遥感科学与技术、纳米科学与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学、法医学等一级学科或交叉学科,并对部分一级学科进行更名。
三是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新设中共党史党建学、纪检监察学、区域国别学等一级学科或交叉学科。
四是加强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学科专业支撑。根据艺术类人才培养的特点,重点对艺术学门类下一级学科及专业学位类别设置进行了调整优化,在原有艺术学理论一级学科基础上,设置了艺术学一级学科,包含艺术学理论及相关专门艺术的历史、理论和评论研究,另设置了音乐、舞蹈、戏剧与影视、戏曲与曲艺、美术与书法、设计等6个博士专业学位类别。
五是进一步推进分类培养。本次修订在统筹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设置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强化了对学术型和应用型两类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基础支撑,也是夯实分类培养、分类发展基础的重要举措。
一是将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体系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三个层级,统筹设置、调整与管理工作。
二是坚持高起点设置,高标准培育,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设置实行先探索试点、成熟后再进目录的放管结合新机制。
三是对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命名规则、编码规则、设置条件、设置程序、编入目录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缩短目录调整周期。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修订周期缩短为5年,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和专业领域每年定期统计发布。
五是建立了调整退出机制。规定了学科门类的调整程序、试点设置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撤销程序、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退出目录的程序和要求。
一是关于完善专家组织。根据学科专业调整情况,采取新设、转设、归并等方式,对专家组织进行调整完善。
二是关于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工作。按照托底、保质的原则,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平稳开展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工作。
三是关于完善学科专业有关工作标准。组织专家编写或修订完善学科专业简介、学位基本要求、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核心课程指南及学位论文要求等工作标准。
四是关于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衔接安排。根据学生备考和招生工作实际,今年下半年启动的研究生招生工作仍按2011版目录执行,2023年下半年启动的新一轮研究生招生工作将按照新版目录执行。
五是关于在校生及今年下半年启动招生、2023年9月入学研究生的安排。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这些研究生的培养仍按原学科专业执行。
六是关于学位授权审核工作。2022年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仍按2011版目录执行,2023年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及新一轮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将依据新版目录开展。
七是关于与现有重大建设项目的衔接。今年2月,教育部公布了第二轮“双一流”建设名单,建设学科名称依据的是2011版目录。为保证政策连续性,第二轮“双一流”建设按照已公布的建设名单继续推进。在此过程中,我们将要求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结合本区域、本单位实际,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师生利益,严格做好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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